4、组织考试。考试一般分笔试和面试,特殊岗位可只设面试。考试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5、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特殊职位须根据职位性质设定补充要求。体检须在县(市、区)级以上医院进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6、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执行。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结果报市人事局审核。
7、录取和聘用。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按考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聘用对象,由用人单位报市人事局办理相关手续。录取对象属新进入事业单位的,实行聘用合同制和人事代理,双方聘用合同经市人事局鉴证后生效。
(三)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不得划定男女录取分数线。
(四)考录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五、下列人员可以通过调动或直接录聘的方式,到事业单位工作:
1、硕士研究生年龄35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且专业对口年龄在40周岁以下;
2、教育部直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且专业对口或相近,年龄在30周岁以下;
3、军转干部及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家属;
4、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可调到或录聘到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因岗位或专业特殊,经组织招考两次以上未达到开考人数,可从相应人员中调动或录聘。
六、下列人员可以调到事业单位工作,或在事业单位之间选调:
1、党政机关行政编制人员;
2、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
3、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
4、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间的人员互相调动(但非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调到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5、在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科(或副科主持工作)满两年的人员,且到调入单位任领导职务的可调至全额拨款或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七、从县(市、区)或市外选调工作人员,除符合以上选调规定外,还要符合工作需要、照顾父母、解决夫妻分居等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