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台州市级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提高市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市本级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事业单位公开考录、选调工作人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不含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
二、考录、选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当年度市编制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推行公开招考录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凡不具备直接聘用或选调条件的,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四、事业单位公开招考工作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半年统一组织一次。由市人事局会同用人单位确定招考职位、招考范围、报考条件等事宜。
(一)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精神;
3、身体健康;
4、符合招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要求,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5、符合招考组织单位公告的其他条件。
(二)招考程序
1、制定招考简章。内容包括招考单位、职位、人数、范围、资格条件、考试内容及方法、报名及考试时间与地点、所需证件等。简章须报市人事局审定。
2、发布公告。报名前半个月,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招考简章。
3、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用人单位组织,市人事局负责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人数未达到招考职位人数3倍的,不得开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