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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口岸办应当通过组织协调建立我区进出口货物集中报关报验制度。

第四章 设施和制度建设

  第二十五条 航空口岸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服从自治区整体规划、适应口岸工作需要、发挥口岸整体效益的原则。航空口岸新建及扩建工程正式立项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自治区口岸办及航空口岸单位的意见。自治区口岸办和航空口岸单位应当参与口岸规划和布局的研究。
  航空口岸区域总体布局确定后,未经自治区口岸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六条 口岸查验单位编制内的办公和生活设施,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水电、供暖、通信、网络、维修等费用各自负担。公共设施实行物业化管理,由宁夏机场集团负责管理维修。未经自治区口岸办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变卖或出租。
  第二十七条 查验区域内的卫生,由使用人负责清洁;公共场所的卫生,由宁夏机场集团负责清洁。
  第二十八条 航空口岸区域实行“首问责任制”。遇到来航空口岸出入境、咨询或办事的出入境旅客或进出口企业的第一个航空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立即依程序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引导,并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航空口岸区域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通行证经自治区口岸办核定后,由宁夏机场集团负责制发、监管。进入口岸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佩有规定标志。
  由民航安全监管部门制发的“特别通行证”适用航空口岸区域。
  口岸查验人员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标志牌,不宜对外公开身份的人员,应当携带有关证件。
  第三十条 与口岸查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查验区域。因接下机的重病患者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应当经自治区口岸办批准,领取制式临时通行证后在查验通道内通行。
  第三十一条 航空口岸单位之间发生影响航空口岸正常运转的争议,自治区口岸办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情况紧急的,自治区口岸办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航空口岸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执行。
  第三十二条 航空口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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