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按规定享受礼遇的入境旅客,口岸查验单位应当按规定给予礼遇。对享受礼遇的旅客,其接待单位应当在航班起飞前24小时向自治区口岸办及口岸查验单位、宁夏机场集团报送接待计划。由自治区口岸办统一协调确定具体的接待方案。
第十七条 对航空口岸区域和飞机上的遗留物品,应当在海关监管下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弹药、武器交边防检查部门处理;
(二)微生物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对象交检验检疫部门处理;
(三)其他物品,由海关和宁夏机场集团共同加封入库,由宁夏机场集团负责登记、保管,并接受旅客查询;
(四)对超过规定期限无人认领的物品,由海关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客货运输
第十八条 航空公司需开辟或变更国际航线、增加或减少航班、更换机型或改变航班时刻的,应当提前1个月报自治区口岸办,由自治区口岸办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对由航空公司直接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航权等事项,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航空公司应当在计划实施前5日内,向自治区口岸办报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经营国际航线的航空公司和代理单位应当在入境航班进港前60分钟向自治区口岸办通报航班进港时刻及动态信息。在出境航班开检前30分钟(临时航班24小时),向自治区口岸办和口岸查验单位提供旅客名单。
第二十条 入境航班抵港后,航班机组人员应当及时向查验单位提交航空入境总申请表等单证。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航班同机载运国内段旅客的,应当实行国内与国际旅客分道上下,托运行李分装分卸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口岸查验单位、航空公司或代理单位应当根据运输计划,开通足够的查验通道或柜台,加快通关速度,提高通关效率。
入境航班应当确保从旅客开始下机到第一件行李到达传送带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飞机的消毒工作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机上垃圾和废弃物,由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本自治区航空口岸进出口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到有关查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