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口岸出入境查验工作流程由自治区口岸办会同口岸查验单位等部门统一规划、确定。
第八条 自治区口岸办和口岸查验单位,应当指派人员组成联检组,在联检厅等航空口岸区域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检查检验工作。联检组由组长单位和组员单位组成。
第九条 自治区口岸办担任联检组长单位,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航班(含临时航班,下同)出入境计划和运行情况,及时向口岸查验单位通报信息;
(二)负责查验工作的组织;
(三)做好现场查验记录;
(四)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组织研究查验工作中的问题;
(五)维持查验工作秩序。
第十条 口岸查验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恪尽职守,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外事纪律;
(二)着装整齐,举止端正,自觉维护口岸形象;
(三)不喧哗,不随意搬动旅客行李、物品,不随意走动;
(四)热情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一条 口岸查验单位应当在入境航班进港前30分钟进入岗位,做好查验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出境航班旅客查验工作,应当在航班离港前90分钟(宽体客机120分钟)开始,在起飞前30分钟停止办理第一道查验手续。
第十三条 入境航班的清仓查验,口岸查验单位人员应当在旅客下机后登机进行。因飞机上有需控制人员等特殊情况需在旅客下机前登机查验的,应当报自治区口岸办协调。
第十四条 出境航班清舱查验,应当在上客装货前进行。
清舱查验后,有关单位因需核查机上是否有不能出境人员等特殊情况需要登机的,应当经边防检查部门同意;携带物品的,还应当经海关和宁夏机场集团同意。
第十五条 海关在查验出入境旅客的行李物品时,发现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检验检疫人员进行检疫处理。检验检疫部门对旅客携带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应当与海关监管环节结合进行。
第十六条 对符合免检规定的出入境旅客,口岸查验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