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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165号 2007年12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机场集团:
  《宁夏回族自治区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航空口岸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航空口岸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航空口岸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查验、对外贸易、空运代理、仓储转运、涉外服务、安全保卫及出入境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航空口岸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空口岸,是指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供旅客、货物和飞机出入国境的机场。
  本办法所称航空口岸区域,是指海关、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以下简称口岸查验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邮件和行李物品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包括联检厅、候机厅、隔离区、停机坪和海关监管仓库。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口岸办),负责本自治区航空口岸的综合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航空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航空口岸规划的制定和口岸查验单位配套设施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辟国际航线和临时航班;
  (四)协调航空口岸单位之间的工作;
  (五)协调处理口岸的重大涉外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航空口岸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航空口岸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解决航空口岸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口岸查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航空口岸区域内餐饮、住宿、服务等单位及出入境人员、货物、行李物品和运输工具的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查检验

  第七条 自治区口岸办和口岸查验单位应当按照方便进出、有效监管,文明服务的原则,对航空口岸出入境查验工作确定科学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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