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
(宁政发[2007]158号 2007年11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基层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 (财行[2005]1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重要性
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惩罚犯罪、调处纠纷、保障人权、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使命。制定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的基本要求,建立和完善这一保障机制,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公用经费的合理保障、有效保障、规范保障,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原则
(一)以县为主,分级负担。根据现行事权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法院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
(二)收支脱钩,全额保障。县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及时将诉讼费、各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要按照标准足额安排经费,确保人民法院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基本所需,并对办案和装备等支出给予必要的支持。
(三)科学核定,园地制宜。制定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符合科学性、合理性。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实际需要等各项因素,在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内,研究制定不同地区、不同标准的公用经费保障体系。
(四)适时调整,合理增长。制定县级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工作任务和本级财政保障能力的提高合理增长。
三、公用经费保障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行 [2001]27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范围包括日常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两部分。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一般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修缮费、物业费和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