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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
  第十七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 投资项目立项核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首先向市国资委申请立项,经核准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在投资项目立项核准过程中,主要对项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直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提请企业每年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视同立项已获核准;其他项目按规定另行申请立项,市国资委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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