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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年度投资计划)

  营运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其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第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程序)

  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本机构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营运机构投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向产权代表反馈审核意见;

  (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审核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设董事会的营运机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四)产权代表将经审议决定的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年度投资计划审核)

  市国资委审核营运机构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从国有资产全局出发是否属于过度重复投资;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

  营运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并及时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管理)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部分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对计划外投资项目,市国资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履行核准手续。

  国有资产重大投资项目的数额标准和需实施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商各营运机构确定。

  凡需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由营运机构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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