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6日)修改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1995年9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5年11月8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三章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
第四章 农贸市场监督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第三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设、举办和管理农副产品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贸市场必须依法管理,坚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农贸市场交易行为,鼓励和支持经营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市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财政、物价、城建、卫生、技术监督、规划、市容环卫、土管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农贸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举办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