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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六、全面加强舆论信息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实事求是地全面报道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宣传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知识,充分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大力宣传优质产品、名优品牌和优秀企业,形成积极的舆论声势,增强群众的消费信心,提高我区的产品信誉。
  (二)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定期联合发布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曝光,推动经营者改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七、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为重点,加强质量法制建设
  (一)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严厉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予以惩处。
  (二)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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