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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7]125号 2007年9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我区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稳步提升,主要农产品和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企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但当前我区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部分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强,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问题比较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企业信誉,而且影响我区产品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础工作,全面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质量意识,把我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一)坚持从生产源头抓质量。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食品和农产品市场准入等手段,加强生产源头产品质量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尤其要严格依法依规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把关口。要建立健全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对农产品,要通过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例行监测,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积极开展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日常检查,加强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高毒农药、兽药违规使用和残留超标问题,对工业品,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尤其要加强强制检验和监督抽查,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退市和召回。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二)强化对市场和餐饮业的监管。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严格对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审查,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流动、食品配送点的监控,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货源质量安全,进货渠道合法,追溯有据。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小型餐馆和农村自办宴席的食品卫生监管,加强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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