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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央〔2006〕)1号)和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中办〔2005〕27号)的文件精神,为摸清全市农村公共文化资源的家底,进一步明确我市新农村文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和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构建我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按照省文化厅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县、乡、村三级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工作的目的要求
  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普查工作,是加快农村文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我市新农村文化建设的科学规划和政策的制订。因此,在普查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地反映农村公共文化资源的真实状况,严格按照普查指标和统计口径逐项进行填报,做到不虚报、不瞒报、不漏报,普查数据将在省文化厅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和广大农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普查数据有虚假、隐瞒、伪造行为,将取消扶持、奖励项目。
  二、普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县、乡、村三级公共文化资源,具体对象如下:
  1、县(市、区)文化馆、图书馆;
  2、乡镇(街道)文化站(文化中心);
  3、行政村文化阵地(村文化活动中心、村落文化宫、基层文化俱乐部等)。
  三、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县、乡、村三级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包括行政区划规模、人口、财政及农民经济收入状况;二是县、乡、村三级农村文化阵地的设施建设、经费投入、队伍建设、活动项目等文化资源。普查数据除有规定外,一律以2005年12月底的统计资料为准。
  四、组织领导
  农村公共文化资源普查工作面广量大,尤其是乡镇(街道)、行政村的文化资源普查,需要熟悉情况、工作负责的同志认真填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强调以县为主,分级负责,把普查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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