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31日)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
(1989年9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合肥地区的公民和流动人口。
第二章 生育、节育
第三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除《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五条所限定的十三种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孩子外,严禁生育计划外二孩,杜绝多孩。
第四条 农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必须上环;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夫妻一方必须采取绝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城市采取综合节育措施,严禁计划外怀孕、生育。 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执行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节育规定。
第五条 节育手术对象必须在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施行手术,并由施术单位发给受术者节育手术证明,作为检查节育的证据之一。该证明统一编号,由施术单位和施术者盖章、签字,并留有存
第六条 农村夫妻双方经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或计划生育服务站鉴定,确认为节育手术禁忌症者,应与村民委员会签定不育合同,落实其它有效节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