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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对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又难以治理的单位,分别情况由环保部门决定采取限期停止或迁移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等措施,以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交通、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之外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各种人为噪声。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必须使用时,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车站、码头及其他货物装卸站、场,指挥作业必须使用喇叭时,噪声影响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二条 禁止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商贩使用营业性喇叭招徕顾客。固定的宣传性喇叭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其噪声影响须控制在80分贝以内。流动性喇叭噪声影响控制在85分贝以内。

  第二十三条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使周围地区的环境噪声符合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四条 居民个人以及旅馆、招待所等使用音响器材和进行其他活动发出的噪声不得超过周围地区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风景区、车站、码头、人行道等一切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鞭炮等爆响物品。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得在住宅区、风景区和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骚扰四邻、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的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凡认真执行本条例,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不同情况,由有关环境噪声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条之一者,处以五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驾驶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之一者,处以单位一万元以下、单位负责人1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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