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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火车进入市区(南至钱塘江大桥,北至艮山门火车站),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气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第十三条 喷气式飞机不得在西湖风景区、文教区和人口稠密区上空训练飞行。

  第十四条 严禁拖拉机进入城区行驶。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三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施工噪声,系指建筑施工现场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六条 凡产生噪声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必须报送环境保护部门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批,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工程项目不予验收,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大、振动大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大的设备。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单位对造成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如打桩、打夯、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机械和振捣器等),必须采取必要的噪声防治措施,并逐步采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周围,除抢险等应急任务外,不准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造成周围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责成其限期治理;在未达到标准前,由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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