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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应对所辖居民区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示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六条 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要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八条 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第九条 在市区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喇叭正前方二米处声级不准超过100分贝,禁止使用气喇叭。夜间行车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在任何时间内,不准用喇叭叫人、叫门。

  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等特种车辆警报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严禁使用。

  第十条 西湖风景区环湖道路、灵隐路、虎跑路和设有物体、绿带隔离的路段以及设有禁止鸣喇叭标志的地段(起止点以禁止鸣喇叭标志为界),禁止机动车鸣喇叭。西湖湖面禁止机动船鸣喇叭。

  第十一条 进入市区河道的船舶,不准使用高音喇叭。昼间行船两船交会以白色手旗示意,夜间行船两船交会以闪光灯示意,除两船尾随、追越时使用规定声号外,其余声号一律不得使用。挂浆机船夜间进入市区河道,必须关机手摇。船舶应保持良好的技术性能,所产生的沿岸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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