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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第八条 专职法律顾问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特邀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在律师实务、教学科研、政府法制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人士中选聘。
  特邀法律顾问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聘特邀法律顾问。
  第十条 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由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组成。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法制机构在法律专家、学者中选任。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案情需要,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确定具体工作机构或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政府在政府立法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遇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政府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诉讼事务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非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四)参加以政府名义洽谈、签约的涉外和国内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自治区政府起草、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受政府的委托,对备案的重大法律事务进行备案审查。
  (六)办理政府领导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按政府领导的要求,提供经常性的和专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方式,为政府领导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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