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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等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本通知所附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规则》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管理。
  法律顾问室是政府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受政府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 建立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处理本辖区、本部门政府重大法律事务,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设首席法律顾问一名,专职法律顾问、特邀法律顾问若干名,必要时可以设立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
  第七条 首席法律顾问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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