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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7]124号 2007年9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水平,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做到依法行政,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研究政策、作出决定、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时都应当考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要逐步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进一步加强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建立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告备案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政府所属各部门处理的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合同、贸易谈判和诉讼、仲裁等重大法律事务,都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备案审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涉法事务的监督和指导。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有律师资格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职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要为政府领导提供及时、准确、无偿的专业法律服务,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办理行政法律事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尽快充实法律专业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专职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管理,与宁夏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合署办公,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政府法律顾问室由首席法律顾问、专职法律顾问和特邀的法律顾问组成,必要时可以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委托,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为自治区政府的行政立法活动、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其他有关的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合法性论证工作。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室设首席法律顾问一名,专职法律顾问和特邀法律顾问以及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若干名。首席法律顾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特邀法律顾问由自治区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在律师实务、教学科研、政府法制等领域中具有一定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人士中选聘,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法律专家、学者中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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