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期间,对通过公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畜禽及畜禽产品的防疫费、检疫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工商部门减免家禽交易户1至6个月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专运我省活禽及其产品的货运车辆,凭产地公路运管和动物防疫部门核发的货运运单和检疫合格证,免收公路通行费。
五、加强疫情监测,尽量减少损失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其开展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对因工作不当及违反《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和未按《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将按有关要求严肃处理。
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字〔2004〕6号)的规定执行补助。
六、加强市场检验,推行家禽定点屠宰与产品集中配送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流通监管,围堵疫源,对进入本市的外来家禽要进行严格检疫,拒绝有疫情地区省份的家禽进入本市的流通渠道。在依法加强防控的同时,保证对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并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继续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城镇活禽交易和加工的管理,改善现场环境,搞好检疫和消毒。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大查验和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偷运走私禽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现有农贸市场内的活禽交易、宰杀,只准在市场管理部门指定的场地内进行,并改善屠宰条件,保障禽类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和禽产品集中配送制度,逐步减少活禽直接上市。对被认定的市、区级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对被认定的县(市)级家禽定点屠宰厂(场),各县(市)财政要给予一定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