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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禽流感影响保护我市家禽业发展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

  三、扶持规模养禽场、家禽专业合作社和加工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要积极引导各养禽场和加工企业树立信心,在危机面前把握商机,齐心协力,共渡难关。农业、贸易、财政、金融、工商等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扶持家禽业,开展生产自救。
  疫情影响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由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存栏肉鸡、肉鸭每只0.5元、肉鹅每只1元、鹌鹑每只0.1元;存栏蛋鸡、蛋鸭每只1元。补助经费由省和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对欠发达县,省、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70%、30%;其他地区,省、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存栏肉禽3000只以上1万只以下和蛋禽1000只以上2000只以下的养殖场(户),由各县(市、区)财政按省相同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疫情影响期间,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凡从本省养殖场(户)收购、加工商品禽(指商品活大禽)总数在5万只以上的加工、经销企业,收购鸡或鸭按每只0.25元、鹅每只0.50元、鹌鹑每只0.0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收购、加工禽蛋在500吨以上的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按每吨250元给予补助。补助方案、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按有关规定核定后下达。各地财政要按照省规定的配套比例落实地方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发放给相关的禽产品加工经销企业。
  各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疫情影响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逾期罚息,并对贷款予以延期。要增加有关家禽养殖、加工、经销龙头企业必要的授信额度,优先解决用于履行本市家禽及产品订单合同需要新增的贷款。要加强信贷管理和资金调配,防止资金挪用,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的补偿。对在疫情影响期间,因履行订单合同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县(市、区)农业部门按照其收购台账调查核实后,各县(市、区)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
  四、减免税费,降低交易成本
  疫情影响期间,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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