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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513”工程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企业“513”工程的意见
(台政发〔2006〕13号)


  为深入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加大对大企业大集团的培育力度,努力打造一批旗舰式现代化企业,积极促进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大力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在“十五”期间实施“128”工程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工业企业“513”工程。现就“513”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扶持,到2010年全市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45家以上。其中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5家,销售收入超过50亿元的企业10家,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企业30家以上,且台州市内(含县、市)入库税金分别占销售收入的5%。预计到2010年,列入培育企业的累计销售收入达2000亿元;一批重点骨干企业在“十一五”期间有较大的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创新决策管理,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制度,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柱。
  二、实施步骤
  (一)筛选市“513”工程企业
  要求列入市“513”工程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原则上是工业企业。适当考虑部分与工业经济关联度大的行业龙头企业;
  2、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登记必须在台州市范围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要有明晰可行的“十一五”发展规划;主导产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水平在全国同行业内居领先地位;企业现有污染源能做到稳定达标排放;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较高的科学管理水平和优秀的企业经营者;
  4、工业企业2005年底销售收入原则上要达到4亿元以上,台州市入库税金(含免抵数)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建筑业企业2005年底营业收入原则上要达到18亿元以上,台州市内入库税金占营业收入的3%以上。今后年度的申报标准由市“513”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年初公布。市“513”工程预选企业名单已由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荐产生(名单见附件2)。
  (二)组织企业培育方案论证
  市“513”工程企业的培育方案必须通过有关方面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培育方案通过批准的企业,市政府将给予政策扶持,特别是在要素资源配置上给予倾斜。
  1、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企业由市经委提出名单,企业做好培育方案报区主管部门同意,并征求区政府或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意见,由市“513”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培育方案进行论证,形成统一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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