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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4、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是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高发人群。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外来人口尤其是特殊行业的外来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体检和卫生监护,落实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切实提高流动人口中病人的发现率、干预率和治愈率。
  三、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市制订的一系列防治政策
  各地要将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人事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职责,足额安排人员编制,按辖区总人口数的经费和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等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要求,按辖区新出生儿童(包括流动儿童)数,每人按70元(每0-7岁儿童年21针次,每针次3.3元计算)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核病防治经费按辖区总人口数0.3元/人/年予以落实。根据“四免一关怀”政策要求,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按辖区自愿检测人数人均200元/年落实经费,用于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初筛检测、抗病毒免费治疗、吸毒人群监测及宣传培训等。将狂犬病、霍乱、甲型副伤寒等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经费纳入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年度项目经费预算。落实疫情监测经费。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的规定,各级财政要建立重大传染病困难人群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启动资金市本级30万元,各地首期资金不得低于2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逐年增加。各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使用,不足部分按实追加。
  四、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切实履行行业管理和社会卫生管理的双重职能。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预检分诊、传染病报告、消毒隔离、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和污水、污物处理等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医源性感染和传播;加强对医务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和《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防控能力。各级采供血单位要规范血液的采集、检测和供应,杜绝医疗机构非法自采自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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