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五日
台州市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保护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32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区)政府对《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具体实施。从2006年起,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考核一次。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积极开展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标准农田年度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