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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要根据台州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经验,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全面深入开展服务业各个领域的统计调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统计局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建立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及行业统计互补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要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金融业、现代物流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信息服务业、文化服务业、会展业、中介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行业的定期统计监测制度。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遵循“统一制度、分级实施、部门配合、集中处理”的原则,市、县两级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要形成整体合力,实现统计资源互补、共享。
  三、积极支持,落实必要的工作保障措施
  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是我市统计制度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统计调查机构,加强市、县、乡三级统计机构人员的配置。市统计局要设立专业调查机构,落实若干专业统计人员。县级统计部门要增设与服务业统计工作相适应的职能科室,增加人员编制3-5名。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乡镇(街道)统计中心的意见》(台政办函〔2003〕12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中心建设,增加服务业统计人员,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责任机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各级政府要将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服务业抽样调查聘请的村级调查员和辅助调查员的调查补贴,由各地财政给予解决。
  四、加强协作,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作用
  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统计的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业务指导,努力构建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统计管理体系,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优势,更好地利用部门统计信息资源,提高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统计、工商、税务、质监、编办、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尽快建立准确反映我市服务业全貌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工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与个体户的登记标准进行工商登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义务,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明确本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确定统计工作职能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和综合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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