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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4号)和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6年全市粮食产销工作,保障粮食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2006年粮食生产目标要求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全市完成粮食播种面积220.5万亩、总产量77.2万吨的考核指标,确保粮食播种面积达到250万亩、总产量88万吨(详见附件)。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的要求,将指导性计划分解到乡(镇)、村、户,认真抓好计划落实的督促检查,确保生产计划顺利完成。
  二、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一)继续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6年在省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市财政对市区全年种植水稻、油菜复种面积在20亩(含20亩)以上的大户和取得工商部门登记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杂交水稻制种农户,按实际种植的面积,继续给予每亩20元的补贴。各县(市、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直补政策。
  (二)继续实行早稻谷最低收购价和价外补贴政策。2006年市区早稻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75元。各级地方储备轮换所需的早稻谷,市内收购部分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种粮大户按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收购“储备订单”。凡市场价低于最低收购价的,按最低收购价收购;高于最低收购价的,按市场价收购。凡“储备订单”合同内的粮食,按每50公斤给予不低于5元的政府价外补贴。同时,继续实行粮食预购定金政策,经当地粮食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具备一定规模、信誉好的种粮大户,在签订“储备订单”后预付一定的收购定金,所需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贷款,财政给予贴息。以上补贴和贴息资金,按照“谁用粮、谁出钱”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储备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所有制的粮食购销企业、粮食加工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子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并与种粮大户签订“收购订单”,其收购定金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规定条件提供。
  (三)切实抓好良种补贴和农机购买补贴政策落实。对种植省、市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在20亩以上的大户,市财政对市区种粮大户再给予每亩5元的补贴,其它县(市)也要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扶持。进一步落实好大中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对符合省财政扶持条件的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大中型耕作、收割、插秧等机械,实行财政补贴政策,补贴资金不少于购机金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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