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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台政发[2006]32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台政发〔2006〕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2006年2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05〕第10720号批准台州市2005年整理第三十九批次建设用地5.1104公顷(其中农用地转用4.352公顷;征收集体土地5.1104公顷)。现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台州市2005年整理第三十九批次建设用地(台州经济开发区2005年土地整理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椒江区白云街道三台门村。
  三、被征收土地村及面积:
  椒江区白云街道三台门村被征收土地面积5.1104公顷,其中耕地4.352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03〕163号)规定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水田1.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采用货币安置补助。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6月15日
  登记地点: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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