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集体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二)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或达到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强就业与失业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四)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收集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五)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当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用于促进再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备建设。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双向申报制度,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二十七)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大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就业培训以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