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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七)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要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指导培训。为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50元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或上岗操作证的,培训费在5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高于5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对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培训补贴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创业培训。对参加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费在800元以下的按实补贴,高于800元的、超出部分自理。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180元的补贴。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九)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失业调控预案。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和企业,要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十)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按原规定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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