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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劳动合同和用工登记表到当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要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就业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免费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以介绍成功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准,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200元;城镇其他人员60元;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30元。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争取到2007年底实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2008年底前建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主要社区(村居)就业服务四级信息网络。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申报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
  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要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事务代理。
  (十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统计、工商、劳动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并开展定期劳动资源调查和季度劳动力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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