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要严格按程序审核发放,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签订虚假合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监管。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健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领导和责任体系,研究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三年内分步骤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范围。
(九)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鉴于各县(市、区)具体情况,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做好与原有被征地人员相关政策的衔接,把省政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日制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对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毕业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自愿无偿参加见习期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市、区),经审核后可给予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40%的生活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管理规定和2003年第18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明确和落实机构性质,并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拓展、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相应人员编制和经费,以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配备3-5名专职人员,在现有乡镇(街道)人员中调剂使用。社区(村居)要落实1-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以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可从省里规定的市、县(市、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经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