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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3、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不包括离岗退养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辅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包括勤杂辅助岗位再就业,并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岗位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区的保安、门卫、保洁、保绿、食堂、停车场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社区劳动保障、交通协管、环境管理等岗位。
  (3)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实地确认开业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不低于1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5)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各地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在补贴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补贴即行终止。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他就业形式的人员,包括在街道、社区组织下从事来料加工、便民服务、家政服务等人员(不包括在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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