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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7修订)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等活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标准和措施;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参与组织实施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卫生单位活动;

  (五)组织开展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在农村组织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评价;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管理事务,办公室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各成员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爱国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农村改造厕所规划,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科学研究和卫生科学知识普及教育,负责对餐饮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生活饮用水卫生、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以及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实施行政监督,对社会性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开展对食品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以及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环境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组织推广城市生活垃圾袋装化,实行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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