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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地下管网普查、补测、补绘成果档案。

  (二)全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房地产、园林、市容环卫、环境保护、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确定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 形成城市建设档案的单位(含个人),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

  第七条 报送、移交城市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不能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保存单位印章。

  (二)档案资料应当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规格统一o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五)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电子档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报送。建设单位应当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收集、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具体要求,保证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按照责任书的要求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其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在取得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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