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项目和企业节能管理。凡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年耗能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新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都必须包括符合节能要求的内容(节能篇),对其他所有新、扩、改建项目,从设计、工艺到投产后的全过程也都应体现节能理念。节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不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开工建设。
加强对建筑节能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及对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监管和服务。加大用能执法和管理力度,严格执行耗能产品生产、用能产品能耗强制性标准,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能行为。属于国家和省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已建项目,或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要限期整改和淘汰,到期不整改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严禁销售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三)加强能源利用统计与监测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地区的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完整科学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保证能源统计工作经费。要加强对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和分析,执行严格的能源利用数据评估和公告制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
(四)加快推进节能新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白皮书)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和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费量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四项指标(采用2000年可比价)。及时发布产业用能、节能技术及相关信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合理和节约用电。推动节能产品认证,实行绿色证书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于不符合能效标识管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各类能源利用服务机构建设。各行业协会、相关中介组织以及节能服务机构要帮助用能单位,积极开展节能降耗咨询、服务工作,参与行业能耗标准的制定,配合政府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五)采取积极政策,加大节能节电工作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节能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生产,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示范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财力安排节能节电专项资金,支持节能、节电措施的实施。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节能降耗项目的实施,加大对节能降耗工作的融资服务。加快节能投资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节能担保机构发展,促进节能技术市场服务体系的发展。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政策规定,对开发、生产和使用国家鼓励的节电技术和产品,经确认后,优先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落实国家节能降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门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自主创新,有重点地开发和应用先进节能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节能技术与管理模式。抓好一批节能型和清洁型示范企业(项目),树立节能典型,创建节能型、环保型企业和产品,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建立节电技术、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节电技术、产品导向目录及主要耗电产品的先进电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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