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土地指标要向外资项目倾斜。市级以上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中签约的重点项目、各县(市、区)自行签批的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在项目条件成熟、前期准备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台州市在用地指标上要重点倾斜,优先安排;总投资300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和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协议外资150万美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在项目条件成熟,前期准备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各县(市、区)在用地指标上也要重点倾斜,优先安排。
9、加强外资项目落地工作。加大征地拆迁工作力度,重点项目要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确保项目落地,及时进场开工。加强已落实用地企业的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到位,用好土地资源。确保世界500强、跨国大公司和行业巨头投资项目以及高科技外资项目、对我市产业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用地,此类项目必须“一事一议”。地方确实难以落实项目用地的,要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排。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政府用地的计划和安排工作。
10、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每年要核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引进外资各项工作,经费由各级外经贸部门掌握使用,各级财政部门监督,不得因经费问题影响利用外资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11、建立政府行政效能的公开调查、测评和通报机制,接受企业的评议和监督,每年开展一次软环境评价。
12、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外资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外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审批、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外汇、建设、环保、土地等审批环节要进一步缩减程序时间,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办事效率。对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或住所在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凭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可先发筹建执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收费不能采取重复累积的计算办法,以减轻企业负担。
13、建立外商投资相关政策的通告和说明会制度,外经贸、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和外汇等主要管理部门要定期开展外资政策通告和业务培训。完善外商投诉机制,加大对外商投诉的协调力度,促进外商投诉及时有效解决。加强投资台州网站和投资热线建设,提高运行效率,拓展信息沟通渠道。
14、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平台。全市各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建设外商投资区块,用地比例不低于园区工业用地总量的20%。在滨海工业新城中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建立外商投资区块,各县(市、区)也要在2006年度内建立相应的外商投资区块,制定科学严格的准入和管理制度,使之成为外商投资的乐园、工业集聚的高地和先进制造业的示范窗口。进一步落实开发区的“三为主、二致力、一促进”方针,充分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的主战场作用。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要逐步提升到“招商选资”,切实提高外资质量,充分发挥高质量外资的积极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