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加强利用外资项目库的维护工作。推出项目库、在谈项目库和已批项目库要实行专业管理,并逐步建设成为包含项目资料、工作团队和管理机制的招商项目管理系统。每年各级各部门都要对项目库进行修订调整,充实提高,并有效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高项目发布推介的覆盖面和发布效率,推进项目推介工作,提高项目库的使用价值。
三、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扶持政策力度
6、鼓励民营企业以合资、合作和股权转让(外资并购)等方式引进外资,兴办外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外,再按如下政策扶持:
(1)外资全部到位额度,经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确认后,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实际到位外资在2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40万元人民币;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80万元人民币。凡与全球500强和行业巨头等著名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和并购的,加倍奖励。奖金由台州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原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发〔2004〕47号)停止执行。
(2)凡符合台州产业发展规划,并对调整产业结构有重要作用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户,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台州市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各级政府要建立企业并购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加强对并购重组债权债务的协调处置,为企业资本运作提供便利。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并按新增实际外资额参照上述合资、合作和并购奖励办法同等奖励。
7、积极开展产业招商,鼓励中介机构参与招商。积极开展产业专题招商,建立专业化的招商项目管理和洽谈专家系统,指导企业和项目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开展商业化招商,筛选一批境内外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紧密型或松散型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工作网络,对紧密型的中介机构可以事先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松散型的则事后给予引资奖励。市外经贸局每年要新发展招商中介10家,各县(市、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要新发展招商中介5家,并确保正常运作,发挥作用。对中介机构的奖励按《台州市利用外资社会中介奖励办法》(台政办发〔2005〕2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