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6月底前)为调查摸底阶段。各地根据特种设备数据库记录及使用单位现有设备情况,逐台核实、登记五类设备,确保
《条例》监察范围的设备全部登记在册。
第二阶段(7月~9月)为重点整治阶段。通过整治使搪玻璃反应锅、冷库用压力容器和烘缸等三类设备的使用登记率达100%,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定期检验率达100%,事故隐患整治率达100%;简易升降机和码头吊以上四个率要求达到60%以上(到10月底前要求达到80%以上)。五类设备使用单位均应配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危险性较大、五类设备较多的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使用单位应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
第三阶段(10月)为检查验收阶段。10月底前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总结我市专项整治情况。整治的具体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四、整治的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各地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对五类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在县(市、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职、分级负责的原则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整治具体工作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各职能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五类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指导、设备使用登记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摸清底数,加强日常监察,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针对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提出监察意见,并跟踪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检验机构主要负责五类设备的检验检测,发现隐患及时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
(三)全面开展五类设备的普查确认工作,确保数据准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
《条例》等有关要求,对五类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认定,并确保属
《条例》范围的五类设备全部登记在册。凡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和标准的特种设备,要立即停止运行予以改造或更新。对符合有关要求的五类设备,予以注册,发放特种设备使用证;对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设备,应予以登记备案,暂停使用,并落实整改措施,在验收合格后予以注册,发放特种设备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