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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2006年第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补充规定

  为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解决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对《台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
  一、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缴保险费,筹资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0.6-0.7%。由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其中:参保单位承担重大病医疗保险费的40%,参保人员承担40%(没有单位或个人参保的由个人负担80%),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2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金额每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收支情况确定。
  二、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人员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规定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以上部分,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后,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个医保年度内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通过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解决。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分级管理的原则确定缴费标准。缴费基数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办法调整。市本级和椒江、黄岩、路桥区根据各自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情况,分别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比例,各区调整缴费比例后报市政府备案。
  四、适当提高原国有企业改制时已退休人员年长者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帐户(门诊包干费)的计发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原标准计入),具体划入标准为:
  1、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划入;
  2、70周岁以上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5.5%划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区参保人员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或者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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