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区范围内无固定场所的流动食品摊点,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无证无照食品经营企业的查处。由工商、卫生、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
1、有固定室内场所: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工商、城管部门予以取缔;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
2、无固定室内场所: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厂的查处。由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负责。无卫生许可证的,由卫生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予以取缔;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查处,对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需卫生、工商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要切实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职责,及时掌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和有关出租物业情况,负责对已出租房屋进行综合检查,发现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以及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鼓励市民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城管执法、公安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
1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