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以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05〕3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食品市场秩序为目标,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创建一批亮照经营示范片区,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企业,争取做到中心城区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并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应加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行业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整治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一)无证无照餐饮企业的查处。由工商、卫生、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负责。
1、无卫生许可证但有固定场所的,由卫生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工商、城管部门予以取缔;无营业执照的,由工商部门按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环保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