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范围
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具体比例根据申报情况再确定)。
二、必备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
1、企业在省外自行完成施工产值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且占公司施工总产值50%以上(含50%,下同);
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企业年实现利税1000万元以上;
3、企业基础管理工作达到全市行业先进水平,技术经济管理力量强,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4、企业在市外获得地市级工程奖项2个及以上或省级工程奖项1个及以上;
5、竣工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无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6、本人没有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
(二)建筑业企业驻外机构负责人
1、企业驻外机构辖区内年度签订合同额2亿元以上(以机构成立批文及相应的承包合同为准);
2、按时足额缴纳国家和地方税金及其他应缴费用;
3、在驻地获得地市级工程奖项1个及以上;
4、驻地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无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5、本人没有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
(三)项目经理
1、市外自行完成施工产值1亿元以上(以驻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市派出的主管机构提供证明材料与承包合同为准);
2、认真履行并完成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3、市外竣工工程合格率达到100%,无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4、本人没有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
三、综合考评计分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负责人
1、经济指标(基本分60分)
(1)企业省外施工产值2亿元得基本分30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0.5分;外出施工产值占总施工产值比例在50%以上,每增1%加0.2分。
(2)企业净资产达到3000万元得基本分10分,每增减1%加减0.05分,加减分以10分为限。
(3)企业产值利润率:主项资质为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的企业达到5%,主项资质为房屋建筑及其他的企业达到2%,得基本分得10分,每增减0.1%加减0.2分,加减分以10分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