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6〕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日
台州市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台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适当扩大补偿范围,提高参保人员的补偿待遇,提高基金安全运作水平,现对《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试行)》(台政发〔2003〕50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一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二、关于节余资金的管理。为保证基金的独立性管理运作及社会统筹、风险共担的大数法则原则,年度节余资金仍按照台政发〔2003〕50号文件精神全部转入下一年度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中,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和向未发生补偿的人群返还缴费资金。
三、开展门诊报销业务。各县(市、区)在确保基金运作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要努力开展门诊补偿报销业务或增加门诊结报病种。
四、继续实行“政府引导、参保对象自愿参加、保险公司代管”的运行模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台州农医保代管单位的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补偿结报、政策咨询、专管员的队伍建设、培训等管理工作。
五、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做好代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同时,要主动承担起商业保险公司应有的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继续做好学生保险工作,参保的学生人次继续纳入农医保参保率;要努力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合作,提高社会保障程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提高参保农民的保障程度和满足农民多层次的保障需求,为构建和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