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经委负责协调废旧金属收购行业实行行业自治,重新规划废旧金属收购(拆解、冶炼)摊(点)。对清理后保留的流动收购摊点实行依法管理。
(七)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未经审批的冶炼、拆解等加工行业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为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阶段。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综治办、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经委、环保等有关部门,发动群众,对本辖区的废旧金属收购行业进行排摸,摸清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以废旧金属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流动收购摊点的基本情况,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本地整治的重点,制定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为集中清理,分类整治阶段。各县(市、区)根据排摸的情况,在本辖区内协调组织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经委、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着重做好重点区域、存在违法行为的站点、流动收购人员的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通信、电力城市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统一废旧金属收购登记簿册,对不如实登记物品购销情况及流向的进行依法查处;对收购摊(点)进行重新布局;规范管理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无证固定收购点实行规范管理,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无证固定收购点要坚决取缔,同时要求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点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备案,从而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健全行业协会建设,成立一支兼职管理队伍;发动群众举报购、销赃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为巩固成果、完善机制阶段。在集中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县(市、区)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非法收购行为回潮。进一步完善对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流动收购人员的日常管理机制,实现长效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张贴公告、社区宣传、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多种宣传途径与形式,使广大群众和从业人员了解掌握有关废旧金属收购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二)部门联动,落实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查处违规经营行为。对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申请登记报备制度,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着装,统一收购车辆颜色、牌号标识,统一培训上岗,收购站(点)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挂牌上岗、凭证购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