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房产、环保、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工作。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的内容和标准:
(一)维护环境卫生责任:负责责任区保洁,做到门前地面、花坛、树木周围清洁,无积水、积雪、油污、痰迹、垃圾、果壳、纸屑;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洗、粉刷;垃圾实行袋装并定点投放;环卫容器外观整洁、完好。
(二)维护绿化责任:协助园林部门管护责任区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制止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行为,禁止在树木上悬挂物品,严禁占用绿地,毁损绿化设施。
(三)维护市容秩序责任:负责维护责任区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不得出店经营、倚门设摊、占道摆摊、占道洗车和修车,制止和劝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等行为;店招标牌做到“一店一招”,且整齐美观,门前装璜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摩托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按规定有序停放;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房安装符合《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范围:
(一)责任范围包括责任人的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侧石,左右至相邻单位墙体。
(二)临街空旷地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确定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容、建设、通信、邮政、供电、广播电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落实责任范围。
第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人:
(一)道路两侧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经营门点由经营者与产权人共同负责;
(二)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三)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第九条 责任人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负责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