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51号)
居巢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巢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巢湖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责任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人负责管理、维护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和市容秩序,管理单位对其监督考核的责任制度。
管理单位是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居巢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实施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市区主次干道沿线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居巢区政府负责市区小街小巷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开发区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实施。管理单位负责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并检查责任人落实管理责任的有关情况。居巢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各办事处及社居委负责协助管理单位落实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