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扶持文化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捐赠的经济政策,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给予一定奖励。放宽公益性文化事业的准入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吸引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公共文化实体、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支持和促进各种所有制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发展。推行公共文化活动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机制。
六、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
(十八)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任务,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分工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要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财政预算、扶贫计划,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质量以及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先进县(市、区)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责,科学规划,改进管理,强化服务,根据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特点分类制定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加强对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文化法规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深入开展文化法制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增强文化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规范文化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维护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自觉性。要全面准确地宣传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公共文化信息,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群众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营造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十九)创新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通过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努力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空间,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水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