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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章 市政设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填埋具有调蓄功能的城市河塘的;
  (三)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等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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