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