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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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